关于印发《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中共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

附: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

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三转” 落实,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维护纪律规矩,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对权力运行实施重点监督。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对学院党委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 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的情况。

()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 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条 对学院党委班子成员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 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州委七条规定、学院十项规定情况。

()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 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第六条 对组织人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一) 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原则、条件、程序进行,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二) 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评先评优、津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情况。

(三) 新进人员入编程序实施情况。

第七条 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 大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收费及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和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

() 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

()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大宗物资采购情况。

()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采购、调拨、处置的监督。

第九条 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审批手续。

() 是否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情况。

()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领导干部是否有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情况。

() 工作人员是否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对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涉沙、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涉房地产、涉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党务、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巡视整改、扶贫工作、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方法和措施

第十四条 通过召开、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及其他方式,对学院党委及班子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应包含领导干部在用车、住房、出国()、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廉政谈话。按照《湘西职业技术学院谈话制度》的要求,对学院领导干部或者认为需要谈话的普通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建议和要求,谈话遵循教育为主、防微杜渐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发现管理的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纪委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委存档。

第十七条 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院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一) 对组织人事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新进人员招、录、用的规范进行监督。

(二) 对财经纪律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不定期对预算内大额资金或超预算资金、项目资金及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宗物资采购要求采购部门提前五天到纪检监察室报备,以便派人现场督查验收。

(三) 对基建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项目程序是否规范,有无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工程招投标,基建人员有无违反纪律情况。凡公开招投标,基建部门应提前三天到纪检监察室报备,以便派人现场监督。

(四) 对扶贫工作进行督查,主要是定期(每学期集中督查一次)或不定期(采取不打招呼,不找干部带路,不确定督查时间的形式随机进行)精准识别情况、精准帮扶情况、驻村扶贫干部工作情况、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贫困退出、减贫成效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实施实行公示制。学院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在纪委报备后,将在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其实施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由责任部门、经办人和学院纪委签订廉洁承诺书。

第十九条 问责追究。督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